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罚字〔2018〕293号
当事人: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511181207464742Y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51303**********5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建国 性别:男 职务:法人代表
地址(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长安乡双邻村
违法事实:2018年5月3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仁寿县文林镇三友水行经营的“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8-5-2)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SGC1800853),检验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并督促该单位按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召回不合格食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经确认,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 我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不合格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18年6月4日,我局对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
经调查查明,2018年5月2日,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120桶,生产规格:18.9L桶,该批桶装水已全部销售给了“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总代理进行销售,生产销售价格为*元/桶,涉案金额共计***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主要证据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桶装水的合法资质;
2、甘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人身份信息;
3、《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SGC180085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1851000000403124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各一份;证明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2日生产的“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验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产品生产台账》、《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2日生产“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数量和销售数量。
5、佛地水业收款单复印件一张;证明其违法货值金额;
6、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及现场检查情况;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生产及销售渠道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8〕2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据此,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人民币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金额合计51240元(伍万壹仟贰佰肆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
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银行,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330号,账号:51001*******5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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