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1〕7号
峨眉山市诚欣矿产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Q3LU6N
法定代表人:刘攀林 身份证号码:519004******251436
地址:峨眉山市九里镇刘浩村1组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加工过程中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临江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组、现场视频2份、采样单1份、《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收到告知书后,你公司向我局进行了陈述。我局案审会审议后,采纳你公司部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元整(小写: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4月28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