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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铭商贸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5-18     来源: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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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19

峨眉山市泰铭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8W8N

法定代表人:马作文  身份证号码:519004******102939

地址: 峨眉山市龙池镇马坪村三角峰-1

我局于 2021 3 1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加工过程中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生产废水未经二、三级沉淀池处理直接排入茅杆河。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组、现场视频2份、采样单1份、《监测报告》1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214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进行了陈述。我局案审会审议后,采纳你公司部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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