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9〕77号
当事人:王亮,性别:男,年龄:25岁,民族:汉,身份证号码:622********75 ,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礼县石桥镇谢河村二组**号,政治面貌:群众,联系电话:173******99。
违法事实: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沃尔玛超市三楼的思邈养生峨眉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常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不能提供产品络乐通五号套装、五行脏腑养生、平衡养护尊享套组等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扣押的存放在大厅的产品有:1、品名:草本荟萃精心养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20,生产批号:2018121801,限用日期:2021.12.17,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商: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8盒,销售价是88元/盒,2、艾嘉仁平衡养护尊享套组,委托方: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航丰路8号孵化楼114室,被委托方:广州市欧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福田自编3号C座三楼,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71,总经销:北京思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保质期:三年,被委托方:珠海伊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洪湾工业区兴湾6路5号嘉贸工业园3栋3楼,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99,生产批号:2017/07/14,限期使用日期:2020/07/13,共12盒,销售价是88元/盒。 3、品名:络樂道五號套装,生产商:广州御熙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河中路1号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08,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广东广州,保质期:三年,有限期:2021/09/15,共1盒,销售价是138元/盒。 4、品名:络乐通五号套装,生产厂家:广州市唯纳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育才路自编9号之一(可做厂房使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57,生产批号:2017/04/28,限用日期:2020/04/27,共1盒,销售价是138元/盒。5、品名:五行脏腑养生,执行标准:QB/T1862,卫生许可证:GD-FDA(2013),卫妆准字:29-XK-3681,厂家:广州市蒂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双和二路32号三、四层,批号:2016.10.31,限用日期:2019.10.30,共2盒,销售价是138元/盒。
当事人提供了草本荟萃精心养护产品的进货票据,同批号检验报告书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了该产品的购进渠道及产品质量,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余被扣押产品的进货票据,同批号检验报告书及供货商资质。
该店从2019年4月1日从转让方接手到现在,总共卖出5盒草本荟萃精心养护,销售价是88元/盒;3盒艾嘉仁平衡养护尊享套组,销售价是88元/盒;2盒五行脏腑养生,销售价是138元/盒;1盒络樂道五號套装,销售价是138元/盒和1盒络乐通五号套装,销售价是138元/盒。上述涉案产品违法所得共计1256元,货值金额共计1608元,至检查人员检查时涉案产品均陈列在该经营场所的大厅中。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图片5张,证明检查人员对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 2019年5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
证据三:2019年5月7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购进草本荟萃精心养护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了该产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真实、合法、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认定,合并执行。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艾嘉仁平衡养护尊享套组12盒、络樂道五號套装1盒、络乐通五号套装1盒、五行脏腑养生2盒;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6元;
3、 罚款人民币1182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080元(壹万叁仟零捌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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