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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峨眉山市恒记甜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4-29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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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字201926

 

当事人:峨眉山市恒记甜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峨眉山市恒记甜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81MA63QP6N7G

住所(住址):峨眉山市胜利镇水晶广场C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阮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027

联系电话:15********85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峨九街*****单元**

 

20194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饮服务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常营业中,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饮品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净含量:1L,数量:1瓶(已开封,剩余三分之二),生产日期:2015911日,保质期:2018910日,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商:MONIN ASIA KL SDN BHD,生产地址:48000 RAWANG SLEANGOR MALAYSIA,电话:+60360990999,经销商:上海和沁经贸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31号三号楼3楼,电话:86-21-64016449  64014408。此外,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甜品操作间门口的冷冻柜内发现“金牌”牛肋骨,净含量:计量称重,数量:7袋(未开封),生产日期:201711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天长市鼎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秦栏镇鱼桥村,电话:1538500637715162602777,产地:安徽天长,执行标准:GB2730,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4118105447。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峨市监强字〔20199-3号)。本局对检查现场全程进行视频拍摄、拍照,撰写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现场对现场检查所做材料进行了确认,签字、捺印。经201948日本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从成都和沁经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的“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进购价格大约是80/瓶,购进数量1瓶,主要用于制作饮品(冰卡布奇洛)销售。截止本局对当事人检查当日,上述“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已开封使用三分之一。当事人从成都季林冻品店购进的“金牌”牛肋骨,购进价大约是75/袋,购进数量7袋,主要用于制作藏香金牌牛肋条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的购进票据和购进验收记录。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餐饮服务饮品(冰卡布奇洛)制作的上述“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已于2018910日超过保质期,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在开封并超过保质期后仍被当事人继续同其它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同摆放在当事人饮品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餐饮服务饮品餐饮服务菜品(藏香金牌牛肋条)制作的上述“金牌”牛肋骨已于2018112日超过保质期,涉案“金牌”牛肋骨在超过保质期后仍被当事人继续同其它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同摆放在当事人甜品操作间门口的冷冻柜内。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的购进票据和购进验收记录,未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均未被当事人清理。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5元,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上没有上述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45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所做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记录1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打印件1份(7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峨市监强字〔20199-3号)1份,涉案物品清单(峨市监物字〔20199-3号)1份,关于上述决定书和清单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系于当事人饮品操作间操作台上和甜品操作间门口冷冻柜内发现的事实、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被本局查获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和本局扣押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的合法性;

2. 峨眉山市恒记甜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资质和经营业态;

3.本局于2019410日对阮娟的询问笔录1份,阮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并经营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的事实、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进行清理的事实、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未进货查验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电脑系统图片打印件1份(2张),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和当事人销售“冰卡布奇洛”、“藏香金牌牛肋条”的情况。

5.当事人于2019411日向本局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诚恳悔过,主动整改。

所有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捺印,真实、合法、有效。

20194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市监行处听告字〔2019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上述涉案“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93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食品处理区’是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属于放置于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内。依据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放置在当事人食品处理区的行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二、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莫林”烤扁桃仁风味糖浆和“金牌”牛肋骨进行进货查验,当事人构成未对采购食品进行查验的行为;三、当事人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却未被当事人发现并清理,构成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诚恳悔过,主动整改,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自我检讨。同时考虑到上述涉案食品未造成实质性人身伤害,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未对采购食品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当事人未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1.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进货查验;2.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3.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莫林牌”烤扁桃仁风味糖浆1瓶、“金牌”“牛肋骨7袋;

2.警告;

3.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1**********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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