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馆藏档案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利用者来馆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立档单位介绍信和查档单位介绍信,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本馆负责查阅的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利用。如果原立档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原立档单位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所属形成的立档单位出具介绍信,负责借阅工作人员把关,提供利用。
二、个人查阅档案需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档案,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对控制使用、未解密的档案、资料,未经局(馆)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利用。
四、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因公办案利用档案、资料时,需持单位介绍信,在接待利用人员的帮助下,提供利用服务。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查阅档案,需持有律师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委托书,并且,只能查阅委托人的相关资料。
五、利用者在查阅档案、资料时,由馆内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六、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要注意保护档案,严禁在档案上勾画、折页、注释等一切损坏档案的行为,严禁涂改档案。违者且造成档案损毁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
七、禁止私自携带手机、U盘、拍摄录器材等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制,本馆负责档案的复印、扫描。对所复制(复印、扫描、拍照、抄录等)的本馆馆藏档案资料,未经本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再行复制或携带出境。
八、凡属开放档案所记述的内容,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的,档案公布权、出版权属于本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必须经本馆同意,并与本馆签定档案利用协议。
九、对利用者归还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检查无误后放回原处。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馆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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