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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