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经接待人员初审、了解情况后,填写申请表。
3、递交申请表及有关身份、经济状况和案情的证明材料。
4、法律援助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或者终止援助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六十日之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
6、法律援助中心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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