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城区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办事指南
(试行)
一、法定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二、实施主体
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
四、前置条件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红线图、总平面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拆迁环卫设施还建协议及还建保证金或异地另建一次性赔偿金票据;
3、重建环卫设施的方案及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包括新建环卫设施的项目、新建资金及承建单位证明材料)。
(二)如果需要在异地回建环卫设施,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拟回建的环卫设施土地使用证;
2、规划部门对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规划红线图;
3、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峨眉山市城区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报告;
4、环卫设施复建(还建)方案。
六、后置条件
无
七、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请;
2、城管窗口组织现场勘查,作出审批决定;
3、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许可或不许可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窗口:0833-5534356 城管:0833-5558016
窗口投诉电话:96196、0833-5529016
峨眉山市城区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办事指南
(试行)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实施主体
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申请条件
特殊车辆的单位或业主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特殊车辆是指: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四、前置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峨眉山市城区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通行保护措施及方案(2份);
4、特殊车辆的行驶证。
六、后置条件
无
七、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请;
2、城管局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3、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许可或不许可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窗口:0833-5534356 城管:0833-5558016
窗口投诉电话:96196、0833-5529016
峨眉山市城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试行)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7条、第25条、第26条。
二、实施主体
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申请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临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卫生填埋场、推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前置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涉及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设计文件;
3、在线监测系统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五、申报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生活垃圾处理合同复印件;
5、环境监测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复印件;
6、企业制定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7、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9、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10、提供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后置条件
无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请;
2、城管局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3、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许可或不许可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窗口:0833-5534356 城管:0833-5558016
窗口投诉电话:96196、0833-5529016
峨眉山市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办事指南
(试行)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7条;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
二、实施主体
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申请条件
1、运输单位应具备法人资质,已列入市政府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推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土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5、施工场地具备文明施工条件。
四、前置条件
1、道路运输证;
2、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产品合格证。
五、申报材料
1、《峨眉山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2、《建筑施工环境卫生责任书》复印件1份;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申报单位和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6、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材料1份;
7、环卫局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收费凭证1份(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6条、乐市价费[2003]232号文件标准执行,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1元/吨)。
六、后置条件
无
七、办理程序
1、由申报单位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请;
2、城管局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3、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许可或不许可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窗口:0833-5534356 城管:0833-5558016
窗口投诉电话:96196、0833-552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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