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拟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6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附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原件或复印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69、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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