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管落实,并将整改落实和监管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危险源,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管不力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和重点危险源,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和监管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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