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2-09-24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消费者李先生来到消委会投诉,称自己1个月前在峨眉山市某通讯店花费5200元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使用后出现故障,后找到该通讯售后服务点,被告知手机故障是因为手机进水,不在保修范围内,只能报价维修,而且要价很高,如果不出钱,就由李先生自行处理,李先生无法接受该处理结果,双方发生纠纷,李先生遂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调解。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召集当事双方了解情况,经过耐心细致调查询问,查明手机故障确实是由于消费者李先生个人原因致手机进水而引起。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工作人员认真对消费者李先生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对经营者处理纠纷的服务态度做出了批评教育,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李先生支付400元维修所需材料费用,售后维修店免收服务费,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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