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975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10月8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峨眉山市绥山镇大南村6组,城南村3组,符溪镇符溪村2、8组,天宫村4组,胜利镇十里村8、9组,新平乡新民村2、3组,集体土地11.8619公顷。
(一)绥山镇大南村6组集体土地3.9419公顷。其中,农用地3.4136公顷(耕地2.1998公顷),建设用地0.4778公顷,未利用地0.0505公顷。
(二)绥山镇城南村3组集体土地0.5109公顷。其中,农用地0.2176公顷(耕地0.1915公顷),建设用地0.2933公顷。
(三)符溪镇符溪村2组集体土地0.0970公顷。其中,农用地0.0970公顷(耕地0.0854公顷)。
(四)符溪镇符溪村8组集体土地0.7814公顷。其中,农用地0.3231公顷(耕地0.2843公顷),建设用地0.4583公顷。
(五)符溪镇天宫村4组集体土地1.1312公顷。其中,农用地0.1236公顷(耕地0.1088公顷),建设用地1.0076公顷。
(六)胜利镇十里村8组集体土地0.2770公顷。其中,农用地0.1513公顷(耕地0.0172公顷),建设用地0.1257公顷。
(七)胜利镇十里村9组集体土地2.5987公顷。其中,农用地2.1930公顷(耕地0.0747公顷),建设用地0.4057公顷。
(八)新平镇新民村2组集体土地1.5711公顷。其中:农用地1.5711公顷(耕地1.3739公顷)。
(九)新平镇新民村3组集体土地0.9527公顷。其中:农用地0.9527公顷(耕地0.8314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绥山镇、符溪镇、胜利镇、新平乡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市绥山镇、符溪镇、胜利镇、新平乡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