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3]96号
(三)批准时间:2013年3月21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2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符溪镇汪坪村1、2、7、8组,黑桥村1、2、3、9、10组,集体土地21.2631公顷。
(一)符溪镇汪坪村1组集体土地3.2576公顷。其中:农用地3.1364公顷(耕地2.7202顷),建设用地0.1212公顷。
(二)符溪镇汪坪村2组集体土地2.1466公顷。其中:农用地2.1466公顷(耕地1.8844公顷)。
(三)符溪镇汪坪村7组集体土地0.9134公顷。其中:农用地0.9134公顷(耕地0.8038公顷)。
(四)符溪镇汪坪村8组集体土地0.1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957公顷(耕地0.1722公顷)。
(五)符溪镇黑桥村1组集体土地7.4767公顷。其中:农用地5.8281公顷(耕地4.8021公顷),建设用地1.6486公顷。
(六)符溪镇黑桥村2组集体土地0.8415公顷。其中:农用地0.8415公顷(耕地0.7846公顷)。
(七)符溪镇黑桥村3组集体土地0.5610公顷。其中:农用地0.5610公顷(耕地0.4937公顷)。
(八)符溪镇黑桥村9组集体土地2.8982公顷。其中:农用地2.5586公顷(耕地1.7569公顷),建设用地0.3396公顷。
(九)符溪镇黑桥村10组集体土地2.9724公顷。其中:农用地1.9012公顷(耕地0.7006公顷),建设用地1.0712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符溪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符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