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3]76号
(三)批准时间:2013年3月1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2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胜利镇十里村2、3、4组,桂花桥镇彭桥村3、4、6、7组,五爱村2组,集体土地29.8808公顷。
(一)胜利镇十里村2组集体土地1.6577公顷。其中:农用地1.6577公顷(耕地1.4588顷)。
(二)胜利镇十里村3组集体土地0.7139公顷。其中:农用地0.7139公顷(耕地0.3495公顷)。
(三)胜利镇十里村4组集体土地1.2846公顷。其中:农用地1.284公顷(耕地0.9499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四)桂花桥镇彭桥村3组集体土地12.3112公顷。其中:其中:农用地11.9898公顷(耕地2.9817公顷),建设用地0.3214公顷。
(五)桂花桥镇彭桥村4组集体土地0.6658公顷。其中:农用地0.6658公顷(耕地0.3153公顷)。
(六))桂花桥镇彭桥村6组集体土地0.2274公顷。其中:农用地0.2274公顷(耕地0.1554公顷)。
(七)桂花桥镇彭桥村7组集体土地11.6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0.3922公顷(耕地1.6273公顷),建设用地1.2163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
(八)桂花桥镇五爱村2组集体土地1.4036公顷。其中:农用地1.3055公顷(耕地0.2842公顷),建设用地0.0923公顷,未利用地0.0058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胜利镇、桂花桥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胜利镇、桂花桥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