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696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8月20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峨眉山市川主乡顺河村2、3、4、5、6组,高河村5组,黄湾乡张坝村1、2、3、4、5、6、7、8组,集体土地27.4019公顷。
(一)川主乡顺河村2组集体土地0.2081公顷。其中:农用地0.2081公顷(耕地0.0774公顷,园地0.1307公顷)。
(二)川主乡顺河村3组集体土地0.04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477公顷(耕地0.0477公顷)。
(三)川主乡顺河村4组集体土地0.536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74公顷(耕地0.1852公顷,园地0.1022公顷),建设用地0.2495公顷。
(四)川主乡顺河村5组集体土地0.00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77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0077公顷)。
(五)川主乡顺河村6组集体土地0.2367公顷。其中:农用地0.1625公顷(耕地0.1625公顷),建设用地0.0742公顷。
(六)川主乡高河村5组集体土地0.10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31公顷(耕地0.0464公顷,园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地0.0317公顷。
(七)黄湾乡张坝村1组集体土地9.3644公顷。其中:农用地7.4084公顷(耕地3.0093公顷,园地4.0962公顷),建设用地1.9560公顷。
(八)黄湾乡张坝村2组集体土地3.7993公顷。其中:农用地3.7993公顷(耕地0.3250公顷,园地3.4442公顷)。
(九)黄湾乡张坝村3组集体土地0.5528公顷。其中:农用地0.5528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5528公顷)。
(十)黄湾乡张坝村4组集体土地0.0535公顷。其中:农用地0.0535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0535公顷)。
(十一)黄湾乡张坝村5组集体土地2.2689公顷。其中:农用地1.6709公顷(耕地1.4168公顷,园地0.1774公顷),建设用地0.5980公顷。
(十二)黄湾乡张坝村6组集体土地0.6023公顷。其中:农用地0.5991公顷(耕地0.4554公顷,园地0.1437公顷),建设用地0.0032公顷。
(十三)黄湾乡张坝村7组集体土地2.8216公顷。其中:农用地2.3492公顷(耕地1.5871公顷,园地0.1979公顷),建设用地0.4724公顷。
(十四)黄湾乡张坝村8组集体土地6.7972公顷。其中:农用地5.4901公顷(耕地4.8355公顷,园地0.5484公顷),建设用地1.3071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川主乡、黄湾乡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川主乡、黄湾乡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