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峨眉山市2014年第15批城市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 2017-06-22 10:25
文章来源: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375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3月18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15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胜利镇十里村3、4组,桂花桥镇彭桥村3、6组,集体土地29.1506公顷。

(一)胜利镇十里村3组集体土地2.6898公顷。其中,农用地2.5895公顷(耕地1.0912公顷,园地1.3158公顷),建设用地0.1003公顷。

(二)胜利镇十里村4组集体土地15.907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444公顷(耕地5.4791公顷,园地6.9805公顷),建设用地1.9202公顷,未利用地0.3428公顷。

(三)桂花桥镇彭桥村3组集体土地6.6938公顷。其中,农用地6.2152公顷(耕地1.9293公顷,园地3.9103公顷),建设用地0.4254公顷,未利用地0.0532公顷。

(四)桂花桥镇彭桥村6组集体土地3.8596公顷。其中,农用地3.8350公顷(耕地1.0823公顷,园地2.5688公顷),建设用地0.0246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桂花桥镇、胜利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桂花桥镇、胜利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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