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733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7月31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峨眉山市绥山镇城西村1、2、3、4、5、6、8组,大南村1、8组,川主乡梧桐村3组,胜利镇红星村6组,胜利村5组,符溪镇天宫村10组,黑桥村4、7、8组,集体土地12.3289公顷。
(一)绥山镇城西村1组集体土地0.3747公顷。其中:农用地0.3747公顷(耕地0.2436公顷)。
(二)绥山镇城西村2组集体土地0.2842公顷。其中:农用地0.2842公顷(耕地0.0972公顷)。
(三)绥山镇城西村3组集体土地1.7577公顷。其中:农用地1.4812公顷(耕地0.9275公顷),建设用地0.2765公顷。
(四)绥山镇城西村4组集体土地2.1713公顷。其中:农用地2.0450公顷(耕地0.2255公顷),建设用地0.1263公顷。
(五)绥山镇城西村5组集体土地0.4524公顷。其中:农用地0.4524公顷(耕地0.0237公顷)。
(六)绥山镇城西村6组集体土地0.9548公顷。其中:农用地0.7370公顷(耕地0.2270公顷),建设用地0.2178公顷。
(七)绥山镇城西村8组集体土地2.8963公顷。其中:农用地2.2437公顷(耕地1.8061公顷),建设用地0.6526公顷。
(八)绥山镇大南村1组集体土地1.0347公顷。其中:农用地1.0347(耕地0.9060公顷)。
(九)绥山镇大南村8组集体土地0.5484公顷。其中:农用地0.5484公顷(耕地0.4519公顷)
(十)川主乡梧桐村3组集体土地0.1699公顷。其中:农用地0.1699公顷(耕地0.1495公顷)。
(十一)胜利镇红星村6组集体土地0.2911公顷。其中:农用地0.0786公顷(耕地0.0692公顷),建设用地0.0363公顷,未利用地0.1762公顷。
(十二)胜利镇胜利村5组集体土地0.1393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1393公顷。
(十三)符溪镇天宫村10组集体土地0.3867公顷。其中:农用地0.3867公顷(耕地0.3278公顷)。
(十四)符溪镇黑桥村4组集体土地0.3690公顷。其中:农用地0.2915公顷(耕地0.2565公顷),建设用地0.0775公顷。
(十五)符溪镇黑桥村7组集体土地0.2748公顷。其中:农用地0.2748公顷(耕地0公顷)。
(十六)符溪镇黑桥村8组集体土地0.2236公顷。其中:农用地0.2236公顷(耕地0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绥山镇、川主乡、胜利镇、符溪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市绥山镇、川主乡、胜利镇、符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