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706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7月18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双福镇塘坊村7组,绥山镇洪川村3、5、6组,桂花桥镇前进村4、9组,胜利镇干河村村集体及3、4、6组,集体土地24.6376公顷。
(一)双福镇塘坊村7组集体土地0.6073公顷。其中:农用地0.5957公顷(耕地0.5784公顷),建设用地0.0116公顷。
(二)绥山镇洪川村3组集体土地0.06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614公顷(耕地0.0540公顷)。
(三)绥山镇洪川村5组集体土地0.7991公顷。其中:农用地0.7991公顷(耕地0.7032公顷)。
(四)绥山镇洪川村6组集体土地0.191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16公顷(耕地0公顷)。
(五)桂花桥镇前进村4组集体土地8.8578公顷。其中:农用地8.5952公顷(耕地7.7050公顷),建设用地0.2516公顷,未利用地0.0110公顷。
(六)桂花桥镇前进村9组集体土地2.0606公顷。其中:农用地1.8436公顷(耕地0.9129公顷),建设用地0.2170公顷。
(七)胜利镇干河村3组集体土地1.6821公顷。其中:农用地0.1222公顷(耕地2.2781公顷),建设用地0.3945公顷。
(八)胜利镇干河村4组集体土地3.6776公顷。其中:农用地3.4335公顷(耕地0.6918公顷),建设用地0.2441公顷。
(九)胜利镇干河村6组集体土地6.5158公顷。其中:农用地4.9916公顷(耕地1.5535公顷),建设用地1.5242公顷。
(十)胜利镇干河村村集体集体土地0.184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843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双福镇、绥山镇、桂花桥镇、胜利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双福镇、绥山镇、桂花桥镇、胜利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