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峨眉山市2013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 2017-06-22 10:25
文章来源: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3]764号

(三)批准时间:2013年11月5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3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符溪镇符溪村2组,符泉村1、2、3、4、10组,绥山镇洪川村4、5、6组,太泉村5、6、7、8组,双福镇露华村2组集体土地32.9591公顷。

(一)符溪镇符溪村2组集体土地1.0212公顷。其中:农用地0.9649公顷(耕地0.9649顷),建设用地0.0563公顷。

(二)符溪镇符泉村1组集体土地5.6892公顷。其中:农用地4.5200公顷(耕地4.4852公顷),建设用地1.1692公顷。

(三)符溪镇符泉村2组集体土地1.8789公顷。其中:农用地1.3558公顷(耕地1.3558公顷),建设用地0.5231公顷。

(四)符溪镇符泉村3组集体土地9.9797公顷。其中:农用地9.3206公顷(耕地9.3206公顷),建设用地0.6591公顷。

(五)符溪镇符泉村4组集体土地0.0779公顷。其中:农用地0.0779公顷(耕地0.0779公顷)。

(六)符溪镇符泉村10组集体土地0.8067公顷。其中:农用地0.8026(耕地0.8026公顷),建设用地0.0041公顷。

(七)绥山镇洪川村4组集体土地0.1047公顷。其中:农用地0.1047公顷(耕地0.1047公顷)。

(八)绥山镇洪川村5组集体土地0.0923公顷。其中:农用地0.0923公顷(耕地0.0923公顷)。

(九)绥山镇洪川村6组集体土地0.7907公顷。其中:农用地0.7907公顷(耕地0.7907公顷)。

(十)绥山镇太泉村5组集体土地5.2826公顷。其中:农用地5.1006公顷(耕地5.1006公顷),建设用地0.1820公顷。

(十一)绥山镇太泉村6组集体土地2.4708公顷。其中:农用地2.0241公顷(耕地1.7985公顷,园地0.2556公顷),建设用地0.4467公顷。

(十二)绥山镇太泉村7组集体土地0.9864公顷。其中:农用地0.9485公顷(耕地0.9485公顷),建设用地0.0379公顷。

(十三)绥山镇太泉村8组集体土地2.7941公顷。其中:农用地2.7167公顷(耕地2.7167公顷),建设用地0.0911公顷。

(十四)双福镇露华村2组集体土地0.9839公顷。其中:农用地0.8928公顷(耕地0.8928公顷),建设用地0.0911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符溪镇、绥山镇、双福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符溪镇、绥山镇、双福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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