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峨眉山市2015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 2017-06-23 10:25
文章来源: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6]311号

(三)批准时间:2016年3月2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5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符溪镇汪坪村1、2组,符平村2、3、6、9组,黑桥村1组,集体土地9.4335公顷。

(一)符溪镇汪坪村1组集体土地0.3453公顷。其中:农用地0.3453公顷(耕地0.3453公顷)。

(二)符溪镇汪坪村2组集体土地0.4084公顷。其中:农用地0.4084公顷(耕地0.4084公顷)。

(三)符溪镇符平村2组集体土地0.019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95公顷(耕地0.0195公顷)。

(四)符溪镇符平村3组集体土地0.1108公顷。其中:农用地0.1108公顷(耕地0.1108公顷)。

(五)符溪镇符平村6组集体土地2.2940公顷。其中:农用地2.2117公顷(耕地2.0929公顷,园地0.08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9公顷),建设用地0.0823顷。

(六)符溪镇符平村9组集体土地2.8855公顷。其中:农用地2.8106公顷(耕地2.8061公顷,园地0.0045公顷),建设用地0.0749顷。

(七)符溪镇黑桥村1组集体土地3.3700公顷。其中:农用地3.3700公顷(耕地3.3090公顷,园地0.0610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符溪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符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关闭窗口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