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947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5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绥山镇城南村1组,胜利镇胜利村2、3组,符溪镇丰收村4组,新乐村1、2组,集体土地13.1669公顷。
(一)绥山镇城南村1组集体土地8.7575公顷。其中:农用地4.6079公顷(耕地2.1418公顷,园地1.4103公顷,其他农用地1.0558公顷),建设用地4.1496公顷。
(二)胜利镇胜利村2组集体土地0.4676公顷。其中:农用地0.4676公顷(耕地0.4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8公顷)。
(三)胜利镇胜利村3组集体土地0.06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621公顷(耕地0.0621公顷)。
(四)符溪镇丰收村4组集体土地0.5463公顷。其中:农用地0.3905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29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7公顷),建设用地0.1588公顷。
(五)符溪镇新乐村1组集体土地0.8112公顷。其中:农用地0.8112公顷(耕地0.7971公顷),建设用地0.0141公顷。
(六)符溪镇新乐村2组集体土地2.5222公顷。其中:农用地2.5222公顷(耕地2.47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3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绥山镇、胜利镇、符溪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绥山镇、胜利镇、符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