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431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4月22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3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川主乡高河村1、5组,顺河村2组,双福镇露华村2组,绥山镇太泉村3、5组,胜利镇胜利村3组,夏荷村11组,峨山镇冠峨村1、11组,保宁村9、10、11组集体土地14.3828公顷。
(一)川主乡高河村1组集体土地0.1417公顷。其中:农用地0.1417公顷(耕地0顷)。
(二)川主乡高河村5组集体土地2.7894公顷。其中:农用地2.7082公顷(耕地0.0246公顷),未利用地0.0812公顷。
(三)川主乡顺河村2组集体土地0.8037公顷。其中:农用地0.2865公顷(耕地0.0107公顷),建设用地0.5172公顷。
(四)双福镇露华村2组集体土地0.2551公顷。其中:农用地0.2551公顷(耕地0.0941公顷)。
(五)绥山镇太泉村3组集体土地0.9687公顷。其中:农用地0.9687公顷(耕地0.4897公顷)。
(六)绥山镇太泉村5组集体土地0.7224公顷。其中:农用地0.7224公顷(耕地0.3427公顷)。
(七)胜利镇胜利村3组集体土地0.1604公顷。其中:农用地0.1604公顷(耕地0.1144公顷)。
(八)胜利镇夏荷村11组集体土地2.0996公顷。其中:农用地2.0233公顷(耕地1.5844公顷),建设用地0.0763公顷。
(九)峨山镇冠峨村1组集体土地0.2640公顷。其中:农用地0.2640公顷(耕地0.2323公顷)。
(十)峨山镇冠峨村11组集体土地4.2946公顷。其中:农用地4.2589公顷(耕地3.7179公顷),建设用地0.0357公顷。
(十一)峨山镇保宁村9组集体土地0.3950公顷。其中:农用地0.3950公顷(耕地0.3476公顷)。
(十二)峨山镇保宁村10组集体土地0.5404公顷。其中:农用地0.5404公顷(耕地0.4756公顷)。
(十三)峨山镇保宁村11组集体土地0.9478公顷。其中:农用地0.9244公顷(耕地0.6660公顷),建设用地0.0234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川主乡、双福镇、绥山镇、胜利镇、峨山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川主乡、双福镇、绥山镇、胜利镇、峨山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