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1077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11月16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峨眉山市符溪镇新乐村1组,天宫村10、11组,桂花桥镇团结村2、4组,蔡村村村委会,蔡村村6组,折楼村2、8、10组,绥山镇城西村1、2、3、4组,峨山镇惠邻村6组,集体土地17.7317公顷。
(一)符溪镇新乐村1组集体土地0.4545公顷。其中,农用地0.4545公顷(耕地0.3952公顷)。
(二)符溪镇天宫村10组集体土地3.4068公顷。其中,农用地3.3202公顷(耕地2.5303公顷),建设用地0.0831公顷,未利用地0.0035公顷。
(三)符溪镇天宫村11组集体土地0.1387公顷。其中,农用地0.1387公顷(耕地0.1221公顷)。
(四)桂花桥镇团结村2组集体土地0.03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375公顷(耕地0.0055公顷)。
(五)桂花桥镇团结村4组集体土地0.7945公顷。其中,农用地0.7945公顷(耕地0.3711公顷)。
(六)桂花桥镇蔡村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08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38公顷(耕0公顷)。
(七)桂花桥镇蔡村村6组集体土地1.0617公顷。其中,农用地0.8505公顷(耕地0.5736公顷),建设用地0.2112公顷。
(八)桂花桥镇折楼村2组,集体土地1.222公顷。其中:农用地1.1503公顷(耕地0.6186公顷),建设用地0.0717公顷。
(九)桂花桥镇折楼村8组,集体土地0.3218公顷。其中:农用地0.3218公顷(耕地0公顷)。
(十)桂花桥折楼村10组,集体土地1.6782公顷。其中:农用地1.3645公顷(耕地0.1698公顷),建设用地0.3137公顷。
(十一)绥山镇城西村1组,集体土地0.5053公顷。其中:农用地0.5053公顷(耕地0.1109公顷)。
(十二)绥山镇城西村2组,集体土地0.639公顷。其中:农用地0.639公顷(耕地0.1918公顷),建设用地0.3137公顷。
(十三)绥山镇城西村3组,集体土地4.5236公顷。其中:农用地3.5089公顷(耕地1.1867公顷),建设用地1.0147公顷。
(十四)绥山镇城西村4组,集体土地0.3629公顷。其中:农用地0.3629公顷(耕地0.3117公顷)。
(十五)峨山镇惠邻村6组,集体土地2.5014公顷。其中:农用地2.5014公顷(耕地2.1215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符溪镇、桂花桥镇、绥山镇、峨山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符溪镇、桂花桥镇、绥山镇、峨山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