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1068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5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大为镇大为村1、5组,桂花桥镇前进村4组,罗目镇鞠安村1、4组,黄湾乡黄弯村1、4组,新桥村1、3组,集体土地23.4989公顷。
(一)大为镇大为村1组集体土地0.00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2公顷(耕地0.0012公顷)。
(二)大为镇大为村5组集体土地0.4427公顷。其中:农用地0.4427公顷(耕地0.43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6公顷)。
(三)桂花桥镇前进村4组集体土地1.7326公顷。其中:农用地1.7326公顷(耕地1.4613公顷,其他农用地0.2713公顷)。
(四)罗目镇鞠安村1组集体土地0.017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78公顷(耕地0.0178公顷)。
(五)罗目镇鞠安村4组集体土地1.2924公顷。其中:农用地1.2924公顷(耕地0.9616公顷,园地0.32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4公顷)。
(六)黄湾乡黄弯村1组,集体土地11.3805公顷。其中:农用地10.1929公顷(耕地8.4745公顷,园地1.2281公顷,其他农用地0.4903公顷),建设用地0.0809公顷,未利用地1.1067公顷。
(七)黄湾乡黄弯村4组,集体土地1.5070公顷。其中:农用地1.3846公顷(耕地1.3186公顷,园地0.0660公顷),未利用地0.1224公顷。
(八)黄湾乡新桥村1组,集体土地5.0935公顷。其中:农用地4.2968公顷(耕地1.4930公顷,园地2.71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9公顷),建设用地0.0791公顷,未利用地0.7176公顷。
(九)黄湾乡新桥村3组集体土地2.0312公顷。其中:农用地1.6081公顷(耕地1.2473公顷,园地0.3608公顷),未利用地0.4231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大为镇、桂花桥镇、罗目镇、黄湾乡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大为镇、桂花桥镇、罗目镇、黄湾乡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