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1292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5、6组,光辉村5、7组,大南村4、6、7、8组,胜利镇龚竹村2组,红星村1、7、9组,十里村6组,桂花桥镇彭桥村5组,峨山镇万坎村1组,符溪镇新乐村12组,集体土地22.9610公顷。
(一)绥山镇符汶村5组集体土地0.01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04公顷(耕地0.0092公顷)。
(二)绥山镇符汶村6组集体土地0.7444公顷。其中,农用地0.6928公顷(耕地0.5379公顷),建设用地0.0516公顷。
(三)绥山镇光辉村5组集体土地0.0272公顷。其中,农用地0.0272公顷(耕地0.0239公顷)。
(四)绥山镇光辉村7组集体土地0.03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49公顷(耕地0.0252公顷)。
(五)绥山镇大南村4组集体土地0.4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3742公顷(耕地0.2663公顷,园地0.0565公顷),建设用地0.0847公顷。
(六)绥山镇大南村6组集体土地1.9180公顷。其中,农用地1.1424公顷(耕0.4901公顷,园地0.5855公顷),建设用地0.5458公顷,未利用地0.2298公顷。
(七)绥山镇大南村7组集体土地9.7606公顷。其中,农用地8.4743公顷(耕地4.3860公顷,园地3.1411公顷),建设用地1.2721公顷,未利用地0.0142公顷。
(八)绥山镇大南村8组集体土地4.0765公顷。其中:农用地3.6374公顷(耕地1.5449公顷,园地1.7958公顷),建设用地0.2362公顷,未利用地0.2029公顷。
(九)胜利镇龚竹村2组集体土地0.9502公顷。其中:农用地0.9502公顷(耕地0.6638公顷)。
(十)胜利镇红星村1组集体土地0.3419公顷。其中:农用地0.3419公顷(耕地0.3009公顷)。
(十一)胜利镇红星村7组集体土地0.4950公顷。其中:农用地0.4950公顷(耕地0.4192公顷)。
(十二)胜利镇红星村9组集体土地0.2296公顷。其中:农用地0.2296公顷(耕地0.2020公顷)。
(十三)胜利镇十里村6组集体土地0.1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1公顷(耕地0.0054公顷),建设用地0.1337公顷。
(十四)桂花桥镇彭桥村5组集体土地0.2403公顷。其中:农用地0.1255公顷(耕地0.1047公顷),建设用地0.1148公顷。
(十五)峨山镇万坎村1组集体土地0.4633公顷。其中:农用地0.1168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1168公顷),建设用地0.3465公顷。
(十六)符溪镇新乐村12组集体土地3.0700公顷。其中:农用地3.0700公顷(耕地2.6885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绥山镇、胜利镇、桂花桥镇、峨山镇、符溪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绥山镇、胜利镇、桂花桥镇、峨山镇、符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