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3]386号
(三)批准时间:2013年5月31日
(四)批准用途:成昆线燕岗铁路货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桂花桥镇前进村村委会及1、4、5、7、8、9、10组,棬鱼村4、5组;胜利镇光荣村1组,集体土地26.0121公顷。
(一)桂花桥镇前进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066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669公顷。
(二)桂花桥镇前进村1组集体土地1.9927公顷。其中:农用地1.8853公顷(耕地1.0314顷),建设用地0.0985公顷,未利用地0.0089公顷。
(三)桂花桥镇前进村4组集体土地18.6403顷。其中:农用地15.5782公顷(耕地10.6854公顷),建设用地2.8999公顷,未利用地0.1622公顷。
(四)桂花桥镇前进村5组集体土地1.6479公顷。其中:农用地1.1179公顷(耕地0.6697公顷),建设用地0.5300公顷。
(五)桂花桥镇前进村7组集体土地0.8103公顷。其中:农用地0.6338公顷(耕地0.5212公顷),建设用地0.1765公顷。
(六)桂花桥镇前进村8组集体土地0.1920公顷。其中:农用地0.1312公顷(耕地0.1080顷),建设用地0.0608公顷。
(七)桂花桥镇前进村9组集体土地1.2413公顷。其中:农用地0.6110公顷(耕地0.2914公顷),建设用地0.6303公顷。
(八)桂花桥镇前进村10组集体土地0.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耕地0.0082公顷)。
(九)桂花桥镇棬鱼村4组集体土地0.5012公顷。其中:农用地0.4406公顷(耕地0.3459公顷),建设用地0.0606公顷。
(十)桂花桥镇棬鱼村5组集体土地0.6425公顷。其中:农用地0.5492公顷(耕地0.4397公顷),建设用地0.0933公顷。
(十)胜利镇光荣村1组集体土地0.2354公顷。其中:农用地0.2347公顷(耕地0.0926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桂花桥镇、胜利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桂花桥镇、胜利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