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430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4月22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3年第1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绥山镇符汶村1、3、4、6组,五一村8组,符溪镇雷场村7组,符平村2、9组,胜利镇红星村10组,十里村2、4组,干河村5组,桂花桥镇彭桥村3、4、7组,峨山镇冠峨村10组集体土地8.8705公顷。
(一)绥山镇符汶村1组集体土地0.4560公顷。其中:农用地0.3423公顷(耕地0.2680顷)、建设用地0.1137公顷。
(二)绥山镇符汶村3组集体土地0.007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74公顷。
(三)绥山镇符汶村4组集体土地1.2799公顷。其中:农用地1.0931公顷(耕地0.9200公顷),建设用地0.1868公顷。
(四)绥山镇符汶村6组集体土地0.2263公顷。其中:农用地0.1754公顷(耕地0.1511公顷)。
(五)绥山镇五一村8组集体土地0.0688顷。其中:农用地0.0688公顷(耕地0.0605公顷)。
(六)符溪镇雷场村7组集体土地0.2812公顷。其中:农用地0.2812公顷(耕地0.2475公顷)。
(七)符溪镇符平村2组集体土地2.0194公顷。其中:农用地1.9604公顷(耕地1.7143公顷)、建设用地0.0590公顷。
(八)胜利镇红星村10组集体土地0.122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25公顷(耕地0.1060公顷)。
(九)胜利镇十里村2组集体土地0.0571公顷。其中:农用地0.0571公顷(耕地0.0502公顷)。
(十)胜利镇十里村4组集体土地0.07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749公顷(耕地0.0643公顷)。
(十一)胜利镇干河村5组集体土地0.05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177公顷(耕地0.0133公顷)。
(十二)桂花桥镇彭桥村3组集体土地1.6033公顷。其中:农用地1.5929公顷(耕地0.3111公顷)、建设用地0.0104。
(十三)桂花桥镇彭桥村4组集体土地1.4295公顷。其中:农用地1.3378公顷(耕地0.6469公顷),建设用地0.0346公顷、未利用地0.0571公顷。
(十三)桂花桥镇彭桥村7组集体土地0.5790公顷。其中:农用地0.5073公顷(耕地0.0052公顷),未利用地0.0717公顷。
(十三)桂花桥镇峨山镇冠峨村10组集体土地0.5033公顷。其中:农用地0.5033公顷(耕地0.4406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绥山镇、符溪镇、胜利镇、桂花桥镇、峨山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绥山镇、符溪镇、胜利镇、桂花桥镇、峨山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