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6]718号
(三)批准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6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川主乡梧桐村2、3组,黄湾乡梁坎村1、2、4组,张坝村4、8组,黄弯村2组,集体土地16.1355公顷。
(一)川主乡梧桐村2组集体土地9.9940公顷。其中:农用地8.5465公顷(耕地0.4804公顷,园地7.9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9公顷),建设用地0.0047公顷。
(二)川主乡梧桐村3组集体土地0.3875公顷。其中:农用地0.1198公顷(耕地0.0058公顷,园地0.1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3公顷),建设用地0.2677公顷。
(三)黄湾乡梁坎村1组集体土地0.6452公顷。其中:农用地0.6452公顷(耕地0.6452公顷)。
(四)黄湾乡梁坎村2组集体土地1.0584公顷。其中:农用地0.9363公顷(耕地0.1060公顷,园地0.7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5公顷),建设用地0.1221公顷。
(五)黄湾乡梁坎村4组集体土地3.1681公顷。其中:农用地2.5836公顷(耕地0.1860公顷,园地2.289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6公顷),建设用地0.5845公顷。
(六)黄湾乡张坝村4组集体土地0.4646公顷。其中:农用地0.4328公顷(园地0.4328公顷),建设用地0.0318公顷。
(七)黄湾乡张坝村8组集体土地0.2515公顷。其中:农用地0.2021公顷(耕地0.1232公顷,园地0.0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4公顷),建设用地0.0494公顷。
(八)黄湾乡黄弯村2组集体土地0.1662公顷。其中:农用地0.1662公顷(园地0.1662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他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他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黄湾乡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黄湾乡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