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小刚、李军委员:
你们提出“峨眉山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4号提案”的建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主办单位,已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问题,峨眉山市政府每年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年初市政府还与各镇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任务,加大目标管理力度,确保我市食品安全。
2、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4]35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3、关于每月开展城区餐饮店普查的问题。全市餐饮服务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是机构改革后我局履行的一项新职能,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我局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整顿餐饮服务市场,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共开展了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学校食堂专项整治、旅游沿线专项整治、地沟油专项整治、节假日专项整治等十几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在城区范围内,我局通过分片整治、重点区域监管等方式,结合专项整治内容,每月定期对城区进行覆盖式检查。2012年,我局共出动食品安全执法人员8605人次,车辆2200台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4063家。
4、关于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及台账登记的问题,2012年,我局与全市172家餐饮服务单位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要求各餐饮单位一是守法经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三是强化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和从业培训;四是规范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非法添加;五是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迟报、瞒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根据法律规定,我局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及专项整治过程中,餐饮服务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为必检内容之一,2012年,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监督覆盖面达90%以上,城区监督覆盖面达100%。餐饮服务单位如不按规定进行台账登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关于加大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处罚力度的问题,2012年,我局打击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成效显著,共立案查处餐饮服务违法案件19起,结案19起,结案率达100%,行政处罚5.4万元,取缔无证经营单位23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局将认真落实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一起,移送司法机关一起。
以上是对您提出的34号提案的答复,希望此答复能令您满意,恳请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更好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联系人:王俊 联系电话:0833-5554584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