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生态 环罚〔2019〕17号
峨眉山市天一食品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2511181MA64XMO36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殷继平 身份证号码: 519004********446X
地址: 峨眉山市九里镇农场村6组
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7日四川省水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一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7 月 4 日以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生态环罚告字 [2019]17号) 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
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第229号,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壹万元(10000)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 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3063871090264109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19年 7月11 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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