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6]762号
(三)批准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6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绥山镇符汶村1、2、3、4、6组及符汶村村委会,胜利镇十里村4、5、6组,干河村1、2组,集体土地14.5019公顷。
(一)绥山镇符汶村1组集体土地0.01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4公顷(耕地0.0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
(二)绥山镇符汶村2组集体土地0.6472公顷。其中:农用地0.0658公顷(耕地0.0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9公顷),未利用地0.5814公顷。
(三)绥山镇符汶村3组集体土地0.8419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8419公顷。
(四)绥山镇符汶村4组集体土地3.8806公顷。其中:农用地2.5314公顷(耕地2.1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5公顷),建设用地0.9760公顷,未利用地0.3732公顷。
(五)绥山镇符汶村6组集体土地2.9083公顷。其中:农用地1.1673公顷(耕地0.5967公顷,园地0.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2232公顷),建设用地1.6886公顷,未利用地0.0524公顷。
(六)绥山镇符汶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068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686公顷。
(七)胜利镇十里村4组集体土地0.9228公顷。其中:农用地0.3164公顷(园地0.3164公顷),建设用地0.1307公顷,未利用地0.4757公顷。
(八)胜利镇十里村5组集体土地0.1276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6公顷(耕地0.1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3公顷)。
(九)胜利镇十里村6组集体土地4.0782公顷。其中:农用地3.2972公顷(耕地1.4157公顷,园地1.68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930公顷),建设用地0.2769公顷,未利用地0.5041公顷。(十)胜利镇干河村1组集体土地0.08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57公顷(耕地0.07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3公顷)。
(十一)胜利镇干河村2组集体土地0.9296公顷。其中:农用地0.3990公顷(耕地0.0412公顷,园地0.3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0公顷),建设用地0.5306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他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他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绥山镇、胜利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绥山镇、胜利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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