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燕岗货场扩建项目需征收桂花桥镇前进村一、四、五、七、八、九、十、村委会组,棬鱼村四、五组,胜利镇光荣村一组集体土地395.47亩,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为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之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生产组基本情况,经充分征求被征地村组干部和广大村民意见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
征收桂花桥镇前进村一、四、五、七、八、九、十、村委会组,棬鱼村四、五组,胜利镇光荣村一组集体土地395.47亩(最终面积 以实际用地及地类面积为准),其中:耕地264.54亩、园地、鱼塘17.1亩、其他土地113.83亩。各组被征收土地面积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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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
征地面积 (亩)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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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亩) |
园地(亩) |
其他土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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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一组 |
29.89 |
27.33 |
0 |
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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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四组 |
279.6 |
182.14 |
17.1 |
8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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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五组 |
30.02 |
18.13 |
0 |
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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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七组 |
12.15 |
8.88 |
0 |
0.26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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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八组 |
7.942.88 |
31.84 |
0 |
0.7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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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九组 |
18.62 |
8.5 |
0 |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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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十组 |
0.62 |
0.14 |
0 |
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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棬鱼四组 |
7.52 |
5.9 |
0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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棬鱼五组 |
9.64 |
8.24 |
0 |
1.4 |
|
光荣一组 |
3.53 |
3.44 |
0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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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村村委会 |
1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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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95.47 |
264.54 |
17.1 |
113.83 |
二、征地位置及四至界限:以征地勘界地形红线图所示位置和四至界限为准。
三、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依法计算。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收该宗土地应征地农转非人数(各组农转非人数以征收耕地面积及生产组基本情况最终核定为准计算):前进一组应征地农转非113人,前进四组应征地农转非362人,前进五组应征地农转非55人,前进七组应征地农转非25人,前进八组应征地农转非3人,前进九组应征地农转非9人,前进十组应征地农转非1人,棬鱼四组应征地农转非6人,棬鱼五组应征地农转非10人。
2、安置形式: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及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方式由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选择。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按峨府发[2006]43号规定办理。
3、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手续办理和符合“低保”条件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由峨眉山市国土管理事务所和桂花桥镇、胜利镇政府会同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办理,具体工作由桂花桥镇、胜利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五、青苗、林木、果树、花卉等补偿方式,生产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任选其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按实清点丈量补偿,根据《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支付给产权所有者。
(二)按征地面积以3800元/亩的补偿标准计算包干给生产组集体,由生产组负责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落实分配方案,经全体村民同意后兑付到各产权所有者。
六、拆迁安置方式:
按两种方式安置:1、期房安置;2、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按《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征地的相关奖励
1、过渡期及过渡费
(1)过渡期:货币安置的按8个月计发;期房安置的按实际月数计发。
(2)被拆迁房屋过渡费标准:按被拆迁主体房的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发,期房安置的,在一年内安置的按6元/平方米.月计发,超过一年以上安置的按9元/平方米.月计发。
2、搬迁费标准
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附属房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费。选择期房的,计发二次搬迁费。
3、搬迁提前奖
(1)住房被拆迁且属于11号令规定的被拆迁安置对象,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拆迁安置对象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在拆迁时限内(30天)的前15日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完毕并清场,经拆迁人现场验收合格者,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被拆迁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拆迁安置对象奖励;在拆迁时限内(30天)的后15日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完毕并清场,经拆迁人现场验收合格者,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被拆迁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拆迁安置对象奖励。超过30日期限拆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3)被拆迁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住房交接手续的,按每户3000元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的,不予奖励。
七、对征收该宗土地应农转非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经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国土管理事务所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农转非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八、征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由峨眉山市国土管理事务所直接拨付到被征地生产组。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5月6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国土管理事务所。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Ο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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