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3〕590号
(三)批准时间:2013年9月18日
(四)批准用途:乐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桂花桥镇前锋村1、2、3、4、5、6、7、8、9、10、11组,集体土地8.4619公顷。
(一)桂花桥镇前锋村1组集体土地3.4324公顷。其中:农用地3.4253公顷(耕地2.9200公顷)。
(二)桂花桥镇前锋村2组集体土地0.4578公顷。其中:农用地0.4578公顷(耕地0.2275公顷)。
(三)桂花桥镇前锋村3组集体土地1.6648公顷。其中:农用地1.6648公顷(耕地0.6324公顷)。
(四)桂花桥镇前锋村4组集体土地0.1508公顷。其中:农用地0.1508公顷(耕地0公顷)。
(五)桂花桥镇前锋村5组集体土地0.3144公顷。其中:农用地0.3144公顷(耕地0公顷)。
(六)桂花桥镇前锋村6组集体土地0.5672公顷。其中:农用地0.5672公顷(耕地0公顷)。
(七)桂花桥镇前锋村7组集体土地0.1688公顷。其中:农用地0.1688公顷(耕地0公顷)。
(八)桂花桥镇前锋村8组集体土地0.6389公顷。其中:农用地0.5698公顷(耕地0.1181公顷)。
(九)桂花桥镇前锋村9组集体土地0.9749公顷。其中:农用地0.9749公顷(耕地0.1754公顷)。
(十)桂花桥镇前锋村10组集体土地0.06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677公顷(耕地0.0568公顷)。
(十一)桂花桥镇前锋村11组集体土地0.02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242公顷(耕地0.0042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桂花桥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桂花桥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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