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3]771号
(三)批准时间:2013年11月5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3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川主乡高河村1、5组,顺河村村委会,顺河村1、2、3、4、5、6、7组,赵河村8组,黄湾乡张坝村6组,绥山镇太泉村6、7组集体土地33.3221公顷。
(一)川主乡高河村1组集体土地0.08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50公顷(耕地0.0748顷)。
(二)川主乡高河村5组集体土地3.7029公顷。其中:农用地3.5508公顷(耕地1.5006公顷),建设用地0.1521公顷。
(三)川主乡顺河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099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993公顷。
(四)川主乡顺河村1组集体土地0.166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661公顷。
(五)川主乡顺河村2组集体土地11.5163公顷。其中:农用地10.5151公顷(耕地3.4392公顷),建设用地1.0012公顷。
(六)川主乡顺河村3组集体土地4.1472公顷。其中:农用地3.4635(耕地1.1049公顷),建设用地0.6837公顷。
(七)川主乡顺河村4组集体土地4.9660公顷。其中:农用地3.9031公顷(耕地1.6827公顷),建设用地1.0629公顷。
(八)川主乡顺河村5组集体土地2.4762公顷。其中:农用地2.1074公顷(耕地0.9290公顷),建设用地0.3688公顷。
(九)川主乡顺河村6组集体土地4.9102公顷。其中:农用地4.6833公顷(耕地1.8989公顷),建设用地0.2269公顷。
(十)川主乡顺河村7组集体土地0.1463公顷。其中:农用地0.1463公顷(耕地0.0141公顷)。
(十一)川主乡赵河村8组集体土地0.2103公顷。其中:农用地0.2103公顷(耕地0.1851公顷)。
(十二)黄湾乡张坝村6组集体土地0.02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212公顷(耕地0.0187公顷)。
(十三)绥山镇太泉村6组集体土地0.3798公顷。其中:农用地0.3798公顷(耕地0.3342公顷)。
(十四)绥山镇太泉村7组集体土地0.4953公顷。其中:农用地0.4953公顷(耕地0.4359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川主乡、黄湾乡、绥山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川主乡、黄湾乡、绥山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