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97号
(三)批准时间:2017年2月23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6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绥山镇符汶村11组及城南村2组,大南村6组;胜利镇干河村3组的集体土地3.0425公顷。
(一)绥山镇符汶村11组集体土地0.14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425公顷。
(二)绥山镇城南村2组集体土地2.595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5954公顷。
(三)绥山镇大南村6组集体土地0.274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741公顷。
(四)胜利镇干河村3组集体土地0.030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30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执行。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计算标准:
(1)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征地村组在我市绥山镇、胜利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规定执行,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绥山镇、胜利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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