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1037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10月31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峨眉山市双福镇净居村2、3、5、6组,塘房村3、7组,集体土地5.5231公顷。
(一)双福镇净居村2组集体土地1.0980公顷。其中,农用地1.0980公顷(耕地0.9663公顷)。
(二)双福镇净居村3组集体土地1.4182公顷。其中,农用地1.4182公顷(耕地1.2481公顷)。
(三)双福镇净居村5组集体土地0.2731公顷。其中,农用地0.2731公顷(耕地0.2327公顷)。
(四)双福镇净居村6组集体土地2.0047公顷。其中,农用地1.7845公顷(耕地1.2883公顷),建设用地0.2202公顷。
(五)双福镇塘房村3组集体土地0.6298公顷。其中,农用地0.6298公顷(耕地0.5383公顷)。
(六)双福镇塘房村7组集体土地0.0993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9公顷(耕地0.0103公顷),建设用地0.0574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双福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双福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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