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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峨眉山市2014年第13批城市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 2017-06-22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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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374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3月18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4年第1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绥山镇五一村1、2、3、4、5、6、7、9组及五一村村委会,集体土地38.3316公顷。

(一)绥山镇五一村1组集体土地11.3928公顷。其中,农用地9.2748公顷(耕地7.4615公顷,园地0.2305公顷),建设用地2.0603公顷,未利用地0.0577公顷。

(二)绥山镇五一村2组集体土地1.3254公顷。其中,农用地0.6015公顷(耕地0.5410公顷),建设用地0.7239公顷。

(三)绥山镇五一村3组集体土地5.3068公顷。其中,农用地4.8136公顷(耕地4.5188公顷,园地0.0132公顷),建设用地0.4546公顷,未利用地0.0386公顷。

(四)绥山镇五一村4组集体土地0.0469公顷。其中,农用地0.0469公顷(耕地0.0469公顷)。

(五)绥山镇五一村5组集体土地3.0121公顷。其中,农用地2.9985公顷(耕地2.8513公顷),未利用地0.0136公顷。

(六)绥山镇五一村6组集体土地7.9908公顷。其中,农用地7.9062公顷(耕地7.5236公顷,园地0.0720公顷),建设用地0.0144公顷,未利用地0.0702公顷。

(七)绥山镇五一村7组集体土地2.9376公顷。其中,农用地2.9376公顷(耕地2.8569公顷)。

(八)绥山镇五一村9组集体土地5.6212公顷。其中,农用地5.6017公顷(耕地5.4301公顷),未利用地0.0195公顷。

(九)绥山镇五一村1组集体土地0.6980公顷。其中,农用地0.6499公顷(耕地0.0764公顷),建设用地0.0481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绥山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绥山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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