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1〕84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3月23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20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建设用地征收峨眉山市绥山镇赵河村1组,滨河路社区社区集体;胜利街道红星村1组集体土地,合计1.8498公顷。
(一)绥山镇赵河村1组集体土地0.4429公顷。其中:农用地0.4426公顷(园地0.4426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二)绥山镇滨河路社区社区集体土地1.0769公顷。其中:农用地0.3801公顷(耕地0.1934公顷,园地0.0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1公顷),建设用地0.6968公顷。
(三)胜利街道红星村1组集体土地0.3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3300公顷(耕地0.0658公顷,园地0.264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峨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峨府函〔2020〕35号)规定执行。该批次涉及的绥山镇、胜利街道,均属于峨眉山市第Ⅰ区片(区片综合价地价标准为51300元/亩),征收农用地补偿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51300元/亩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7。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人员安置、征地补偿登记等工作按相关要求办理。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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