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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峨眉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开征镇(乡)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0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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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物价局

关于调整峨眉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开征镇(乡)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促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要求,在严格定价程序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峨眉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开征镇(乡)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峨眉山市范围内凡是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范围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将污水处理费分类按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详见用水类别表。

用水类别表

用水类别

包含类型

居民生活用水

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养老福利机构用水, 宗教场所用水,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水,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水 。

非居民生活用水

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原工业、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特种行业用水

含桑拿、洗浴、浴足等用水;洗车用水,茶楼、娱乐场所、健身场所、休闲会所、美容、美发、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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