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7】486号)予以公示,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1:乐发改价格[2017]486号
附件2:川发改价格〔2017)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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