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发改价格〔2017〕18号
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市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6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公司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标准、增值税下调变化形成的价格空间和转供降价联动等因素,现对我市境内各供气单位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调整,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峨眉山市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2.92元/立方米的基础上,每立方米至少降低0.14元(含上游降低基准门站价格和增值税下调变化形成的价格空间),由经营企业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由每立方米3.00元降低为2.90元。
三、乐山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市销售的工业用气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38元的基础上,至少降低0.11元,由经营企业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四、乐山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转供峨眉山市新天燃气有限公司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的结算价格,由每立方米1.92元降为1.81元;转供峨眉山市新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转供乐山金口河中阳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的结算价格由每立方米1.90元降为1.79元。
五、峨眉山市新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转供乐山金口河中阳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的结算价格由每立方米2.75元降为2.63元。
六、上述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本次降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将确定的非居民用气具体价格报我局备案,并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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