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峨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峨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峨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3号)、《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住建发〔202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峨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的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峨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房源筹集、组织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下且在峨眉山市无自有住房(外来务工家庭农村宅基地除外)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是指近亲属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挂靠在城区的城镇户籍且与登记的户主无亲属关系的挂靠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挂靠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挂靠在城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的挂靠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挂靠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已年满35周岁且未婚,可以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因离婚失去原家庭所有住房1年及以上,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离婚后随其生活的未婚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章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申请人根据家庭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两种保障方式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条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自行从市场租赁房屋,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保障对象保障面积20平方米,家庭最大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参考价)发放,其余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参考价)的75%发放,保障家庭实际发生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发放,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保障家庭保障面积计算的租金。
市场租金(参考价)是指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对租房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的价格。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一)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及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不超过93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及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租金,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实施动态调整。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承租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最高标准的20%收取,超过50平方米及以上的部分按所在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外来务工家庭租金按所在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5%收取;其余家庭租金按所在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实施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在承租合同有效期内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中有残疾人且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1—2级残疾人可减免房屋租金50%,3—4级残疾人可减免房屋租金30%;7至10级残疾军人且持有残疾军人证的,减免房屋租金30%,1至6级残疾军人且持有残疾军人证的,减免房屋租金50%;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免缴房屋租金;有参战退役军人的,减免房屋租金50%;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均在60岁及以上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减免房屋租金50%,若属孤寡老人的,减免房屋租金80%;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属于特困人员的,免缴房屋租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列的25种重大疾病),减免房屋租金50%;
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累计申请减免租金,最低可减免至零元。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为峨眉山市城镇户籍;
(二)共同申请人在峨眉山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日前1年内在我市没有住房产权转移记录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
(三)共同申请人未登记为股东及未进行任何市场主体登记;
(四)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
(二)共同申请人在峨眉山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农村宅基地除外)且申请日前1年内在我市没有住房产权转移记录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
(三)共同申请人未登记为股东及未进行任何市场主体登记;
(四)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72个月,住房保障期限为从毕业次月起计算不超过72个月;
(二)申请人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共同申请人在峨眉山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日前1年内在我市没有住房产权转移记录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
(四)共同申请人未登记为股东及未进行任何市场主体登记;
(五)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六)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障范围:
(一)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待安置的;
(二)原自有住房被拆迁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未超过5年的;
(三)以未成年人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应予以保障的其他家庭人员。
第五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第十九条审核与公示。
村(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异议成立的,由村(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建局审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异议成立的,由峨眉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市公安局(市交管大队)、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乐山公积金峨眉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确认申请家庭是否为城市低保家庭、城市特困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动车登记和股东及市场主体登记情况予以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如实申报的申请人,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不予办理。
第六章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一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通过分类抽号方式产生分配结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作为第一顺位保障对象,在配租时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并结合当次分配的房源情况,可以安排优先选房: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智力、精神、视力1—2级残疾人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65周岁的成员;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
(四)县级及以上劳模、英模;
(五)“三无人员”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人员的(重大疾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列的25种重大疾病);
其余家庭均为第二顺位保障对象。第一顺位保障对象选择房源后,第二顺位保障对象按照顺序选房。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峨眉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
(二)峨眉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按轮候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组织公开配租。市住建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等部门协同配合。
(三)峨眉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安置程序。
(四)申请人选定房源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峨眉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签订《峨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期满后应当参加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复核,续租复核按申请程序执行。
第七章管理、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倡导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专业物业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和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别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业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监管。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按市发改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采取承租户交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保障对象户籍或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服务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入住承诺书》要求,不得擅自违规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将装修方案报市住建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并且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在返还房屋时,不得向市住建局要求任何装修补偿。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局(市交管大队)、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配合市住建局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
(一)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核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定期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情况开展核查,对收入超标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上报市住建局,并协助做好清退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市住建局应主动与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接洽,提取死亡人员及火化人员数据,核实死亡人员及火化人员中是否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对核实出已享受保障待遇的死亡人员及火化人员,联合死亡人员或火化人员户籍或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社区)进行清退。
(三)已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死亡或火化后,共同申请人或亲属应履行主动报告的义务,于人员死亡或火化当月直接上报市住建局或通过所在村(社区)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若共同申请人需续租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按实物配租的申请程序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变更申请人。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备案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且符合保障条件继续承租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规定调整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的;
(二)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租赁管理办法》处以相应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租赁管理办法》处以相应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按照《租赁管理办法》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照《租赁管理办法》处以相应罚款:
(一)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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