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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峨眉山市罗目镇梁淑清私宅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说明请求函
姓  名: 谢洋** 提交时间: 2025-03-28 受理编号:  20250328135020125
主  题:  关于峨眉山市罗目镇梁淑清私宅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说明请求函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致相关主管部门: 峨眉山市罗目镇梁淑清女士的私宅在未经任何事前告知或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突然被悬挂"梁淑清私宅,不可移动文物"标识牌(详见附件照片)。根据《物权法》及《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1. 对私人产权建筑实施文物认定,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产权人同意 2. 文物认定不得损害产权人合法权益 作为产权人直系亲属,我们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有以下疑问: 1.认定程序疑问: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或听证告知 2.法律依据不明:未出示相关认定文件及法律依据 3.权益保障缺失:未就产权人权益保障进行说明 相关单位以下行为已涉嫌违法: 1. 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认定意向 2. 未组织专家现场勘验并出具报告 3. 未就权利限制范围与补偿方案进行协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请贵单位: 1.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提供完整的认定依据及法律文书副本 3.明确该认定对产权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影响 4.未经家属(产权人)同意,不得强行把私宅定为文物限制产权人的权利。 盼复为荷。 此致 敬礼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4-01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峨眉山市罗目镇梁淑清私宅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说明请求函”的问题已收悉。您提出的关于峨眉山市罗目镇梁淑清女士的私宅在未经任何事前告知或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突然被悬挂“梁淑清私宅,不可移动文物”标识牌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梁淑清宅”位于罗目镇青龙社区下街6—12号。系峨眉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07-2011年)发现并公布。2009年3月17日,原市文管所3名工作人员对该建筑进行定位、测绘和拍照等数据采集;我市三普工作经乐山市和四川省审核验收合格。2012年8月7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峨眉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峨府发[2012]10号),序号0047。 二、挂牌保护的情况。梁淑清宅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以来因种种原因,并未实施挂牌。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公示公告制度的规定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工作安排,在四普调查期间须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实施挂牌的要求,2024年12月17日,在对该建筑复核时,进行了挂牌。 三、文物认定和公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听取专家意见并作出书面决定,但未要求必须取得产权人同意‌。 2017年1月20日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中才提出“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的指导意见。 四、权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梁淑清宅”列为了不可移动文物,一是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二是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修缮、保养由其所有人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且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五是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国内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六是所有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不可移动文物(该建筑)命名是根据文物命名规则来确定的,和该建筑的所有权没有任何关系。 为践行总书记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论述中提及的“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家国情怀。”我们将持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也非常感谢您及家人对文物保护做出的支持和贡献。 2025年4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您对未征求产权人意见就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持保留意见,对工作人员的积极回访表示满意。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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