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相关主管部门:
峨眉山市罗目镇梁淑清女士的私宅在未经任何事前告知或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突然被悬挂"梁淑清私宅,不可移动文物"标识牌(详见附件照片)。根据《物权法》及《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1. 对私人产权建筑实施文物认定,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产权人同意
2. 文物认定不得损害产权人合法权益
作为产权人直系亲属,我们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有以下疑问:
1.认定程序疑问: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或听证告知
2.法律依据不明:未出示相关认定文件及法律依据
3.权益保障缺失:未就产权人权益保障进行说明
相关单位以下行为已涉嫌违法:
1. 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认定意向
2. 未组织专家现场勘验并出具报告
3. 未就权利限制范围与补偿方案进行协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请贵单位:
1.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提供完整的认定依据及法律文书副本
3.明确该认定对产权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影响
4.未经家属(产权人)同意,不得强行把私宅定为文物限制产权人的权利。
盼复为荷。
此致
敬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