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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诉案件中公安、法院信息交互问题
姓  名: 廉杰** 提交时间: 2025-02-10 受理编号:  20250210200531089
主  题:  关于自诉案件中公安、法院信息交互问题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本人于2025年1月27日由于手机被他人损坏产生经济纠纷,经报警协调无效后,在警察建议下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节过程中,警方收录了双方的身份信息。本人咨询律师后,律师提出进行诉讼需得到对方身份信息,考虑到案值较小(1679元),律师建议自诉。故本人向警方提出信息披露,但处于隐私保护问题未向本人提供,并向本人表示携带接(报)处警登记表(编号:2403038)前往法院后,法院有对应流程与警方联系调取所需信息。 2025年2月5日,本人按照警察所述前往法院拟进行诉讼,但法院办事人员表示立案前无义务与警方进行联系。本人当场电话联系出警派出所,回复接警人员当日未值班无法进行处理。在本人再三请求下,警方话务人员联系当日接警人员,并承诺第二日与法院联系并给出解决方案。翌日,本人并未得到情况反馈。 2025年2月10日,本人再次致电派出所,得到答复为本案出警民警未当值,本日无法处理,在本人请求下仍拒绝联系当日出警人员。随后本人前往法院,与办事人员确认,警方并未与该单位进行联系。故该事件至发生起十余日仍未获得推进。 以上事件表明,公安与法院在小额自诉案件中,我市并无完善的对接流程,导致通过正常途径自诉并不可行。在日常生活中,低案值案件纠纷通常占比更高,由于极高的索赔成本,导致人民群众起诉难、索赔难,最终结果就是在事实层面向侵害人员倾斜,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总体目标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的要求明显相悖。 故在此,本人提议公安、法院间针对此类小案值纠纷建立对应的处理通道,降低人民群众受侵害后的索赔成本,提升本市的法治水平,将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落到实处。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2-13
回复结果: 您反映关于自诉案件中公安、法院信息交互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5年2月13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对于立案阶段所需要的具体材料进行了沟通解释,您表示理解,并告知当前接警派出所已重新制作接处警登记表,您现已掌握被告具体身份信息准备提起诉讼。得知您并非本地人,我院工作人员告知您可以采取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的方式提起诉讼。后续工作中,我院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切实畅通维权渠道。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峨眉山市公安局及时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并于2025年2月12日将接(报)处警登记表交于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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