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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小卖部卖的食品有过期的
姓  名: 刘昊阳** 提交时间: 2025-01-03 受理编号:  20250103130252316
主  题:  学校小卖部卖的食品有过期的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今天中午在学校小卖部一些零食当的中面包过期了2天却还在货架上贩卖不知道还有没有其它过期食品,食用过期食品会可能引起恶心、呕吐腹泻、食物中毒等危害,现在很多人肠胃都不太好所以对于过期食品还在学校小卖部的货架上贩卖是不太好的,我觉得需要整改。 面包是2024年12月22日生产的保质期只有10天今天是2025年1月3日已经过期了却还在贩卖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1-08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学校小卖部的食品有过期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涉诉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5日,均在保质期(10天)内,未发现您所述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批次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进货票据,进货时间为2024年12月29日。经被反映人陈述:“在重新进货时,如果之前的产品未销售完毕时,供应方必须将之前批次进行退换,因此,已确认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的涉诉批次产品售完或者退换,应该没有该批次产品”。我局电话告知,请您提供购买涉诉产品的相关票据证明材料,您通过微信提供了当日的支付凭证(无具体购买产品信息)和涉诉产品的空包装袋正反面,但没有具体购买产品的凭证(票据)。现场检查中,被反映人对该支付凭证属于本店支付,对此支付凭证反映当日在此购买涉诉产品不予认可。 今后我局将加大对被店铺的监督检查频次,督促被反映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1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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