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市长信箱
打印 分享到:

医保政策解答
姓  名: 李洪欧** 提交时间: 2024-11-19 受理编号:  20241119093548117
主  题:  医保政策解答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前段时间在家干活腰杆扭伤,在药店拿药使用后无好转,于2024年11月16日下午到佛光医院进行检查,因是周末,就挂的急诊,在缴费时(ct检测和药费)医院告知因是意外伤,不得使用个人医保账户余额支付,最终使用微信进行支付。想请问这种情况为什么不能用个人医保账户进行支付?个人医保账户使用范围到底是什么?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4-11-21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咨询医保政策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因意外伤害在医院不能使用个人医保账户余额支付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您扭伤腰部于11月16日在佛光医院检查并取药。由于是意外伤害需先外伤审核,审核通过才能报销支付。现您需到医院填写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申报表并完善相关手续,待医院审核通过后,即可使用医疗保险报销。 二、关于意外伤害是否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的问题 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及项目: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除以上4种情况以外受到意外伤害的需要在医院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申报表等手续,通过后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三、关于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问题 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2024年11月19日,我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