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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后公安系统不作为
姓  名: 唐玉童** 提交时间: 2024-07-02 受理编号:  20240702102037989
主  题:  被诈骗后公安系统不作为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我在峨眉山揽山苑购置房屋,后与禅心民宿签订装修合同,禅心民宿收取装修钱款后未履约。并据我了解,禅心民宿与多位住户签订类似合同,涉及金额数十万。我于6月23日至马路桥边派出所报案,接警人员称其为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对此我认为公安机关应履行其义务,追查犯罪嫌疑人,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7-04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被诈骗后公安机关不作为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我局峨山派出所核实,乐山禅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9日,注册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15楼19号,您在峨眉揽山苑购房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装修款,现该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相关合同约定。我局峨山派出所经多方打听联系上该公司法务,其表示目前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将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您表示理解。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公安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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