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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费
姓  名: 刘斌** 提交时间: 2024-06-07 受理编号:  20240607105313499
主  题:  卫生费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你好! 我是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的一个户籍居民,现在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请问现在有收取居民的卫生费(户口在桂花桥镇)是那条法律支持制定的?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6-11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关于卫生费的问题已收悉,经住建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与您已进行电话沟通,您反映的卫生费是指垃圾处理费,经核实回复如下:(1)根据《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制定了《峨眉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细则》明确规定了收费范围为峨眉山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建成区内的农村人口;收费标准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计划局市城市综合理局关于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意见的通知》(峨府发〔2003〕43号)相关标准执行;收费方式为城镇居民(含建成区内暂住人口农村人口)按居民户口簿登记人数由峨眉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景区水电分公司代征(居民凭户口簿自行到所在社区、村委会核定,无法提供有效户籍人口数证明的按每户3人征收核定前多征的可于次月后逐步充抵),自来水月使用量低于1吨免收,一表多户的由用户申报环卫部门核定户数和人口数后按实缴纳。(2)因您本人(户主)未在本地,但您所在房屋仍有人居住,每月产生了水费并大于1吨及以上,按照《细则》规定收取相应的垃圾处理费。 2024年6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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