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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清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问题
姓  名: 张舒婷** 提交时间: 2024-06-05 受理编号:  20240605102315862
主  题:  人间清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问题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本人于5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四川省人间清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邹三和品牌的酸辣凤爪,收到货后,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鸡爪中有不明毛发(本人可提供照片及视频),在和商家沟通过程中,商家拒不承认异物且坚称为卤料残渣(后又改为姜丝)。请求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该商家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本人损失,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6-12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人间清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4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针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现场该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字号名称:四川省人间清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 一、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鸡爪中有不明毛发(本人可提供照片及视频)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为合法生产经营主体。针对您人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原辅料验收、投料情况、包装标识、贮存条件、出厂检验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经检验符合出厂检验要求,不影响食品安全。现场检查从感官上没有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有异物现象,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涉诉线索不予移交。 二、关于赔偿诉求。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您向经营企业提出,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 我局今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严格按照许可进行生产,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督查当事人严格落实贮存条件和运输交付管理制度,确保源头控制和食品安全。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您,告知您现场核实情况,建议当事人与反映人进行电话沟通协调,您表示同意已知晓,并对我局工作表示满意。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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